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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民初639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85年4月20日生。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83年5月17日生。原告余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黄某丁介绍认识,2008年正月20号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生一女黄某乙,2011年1月15日生一男黄某丙。以前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我们俩一直在外务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一直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黄某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可以,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必须离婚,小孩我全部抚养,被告适当支付抚养费。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1、结婚登记表一张。2、身份证复印件二张。被告质证,对证据1、2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黄某丁介绍认识,2008年正月20号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9年生一女黄某乙,2011年1月15日生一男黄某丙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诉称我手里就八万元彩礼钱,被告购买股票价值64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手里不止八万,我还存进去55000元,且我只花了62000元购买股票,目前跌了,价值不到50000元了。因数额有分歧,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婚姻关系,且育有二个孩子,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中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