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志刚与孙成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刚,孙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刚,男,1959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成文,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志刚申请执行孙成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成文已经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888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