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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志刚与孙成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刚,孙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刚,男,1959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成文,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志刚申请执行孙成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成文已经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888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