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永军与高永德、胡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军,高永德,胡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5号原告:高永军。被告:高永德。被告:胡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军与被告高永德、胡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高永军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