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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永军与高永德、胡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军,高永德,胡凤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5号原告:高永军。被告:高永德。被告:胡凤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军与被告高永德、胡凤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高永军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