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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安奇与王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奇,王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奇,男,汉族,住渭南市故市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强,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安奇与被执行人王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9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晓强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其义务7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安奇于2015年9月5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2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强长期在外打工,地址不详,在本院和临渭区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联系王晓强,王晓强承诺在2016年底偿还清偿申请人借款,申请执行人方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1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未按照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