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浩与郭长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郭长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370号原告周浩。被告郭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郭长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周浩负担。审 判 员 吕莹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喜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