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付洪林与蒋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林,蒋元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936号原告付洪林,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被告蒋元超,男,生于1969年12月25日,汉族。原告付洪林诉被告蒋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付洪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160元减半收取32080元由原告付洪林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