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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付洪林与蒋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林,蒋元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936号原告付洪林,男,生于1966年9月6日,汉族。被告蒋元超,男,生于1969年12月25日,汉族。原告付洪林诉被告蒋元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原告付洪林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160元减半收取32080元由原告付洪林负担。审判员  谭俊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