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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力生诉被告万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力生,万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4379号原告严力生,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委托代理人黄敬祥,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千,女,46岁,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力生诉被告万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力生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2元,减半收取3256元,由原告严力生负担。审 判 长  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夏 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