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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妍欣与被告山丹县柏林映象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欣,山丹县柏林映象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5民初793号原告王妍欣,女,汉族,山丹县居民。法定代理人XX,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萍,女,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山丹县柏林映象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铦,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王妍欣与被告山丹县柏林映象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妍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妍欣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