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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刑初5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苏CCXX**号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云龙区东三环高架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出口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快速路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5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涉案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违法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康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