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冯伟杰与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冯伟杰。被执行人朱海波。申请执行人冯伟杰与被执行人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伟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2300元,未受偿人民币67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卢建青执 行 员 徐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