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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金树坡、韩立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树坡,韩立存,孟凡明,孟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树坡,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立存,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凡明,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祥伟,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金树坡因与被申请人韩立存、孟凡明、孟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树坡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之间是民间高利贷,本息结算重新出具欠条120万元,根本没有进行120万元交易。2、再审申请人在担保书上签字时,孟凡明三层小楼是按照150万元估价设定的,同时还有价值12万元手表一块担保。现在他们之间协商缩小了担保物价值,将楼房作价50万元抵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3、保证合同是在物的担保合同基础之上形成的,没有物的担保,再审申请人也不会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担保物的价值对再审申请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约定担保���价值未经保证人同意是无效的。4、“住房准建卡”具有产权证性质,与三层小楼是同一抵押物,同价值12万元的担保不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综上,两级法院将物的担保与再审申请人的保证责任割裂开,任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担保物价值,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借条上120万元系高利贷形成的本息总计,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韩立存所持120万元借条上有被申请人孟凡明、孟祥伟作为借款人和再审申请人作为保证人签字,且孟凡明在后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借款金额再次进行确认,原一、二审判决结合双方诉辩主张,未予支持孟凡明、孟祥伟关于120万元系50万元本金高息衍生而来的抗辩,进而认定借条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称其���涉案借款提供担保时孟凡明还将自己的楼房估价150万元作为抵押,另有价值12万元手表一块作为担保,对此被申请人韩立存在原审中予以否认,称借款当天没有提到房屋抵押和手表担保的事宜,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孟凡明才将房屋准建卡交给他。再审申请人对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关于涉案借款还有孟凡明房屋作为抵押,其关于韩立存与孟凡明协商缩小担保物价值的行为无效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金树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树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