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萍与被执行人韩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萍,韩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80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萍,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明坤,女,1952年1月22日出生,回族。申请执行人陈建萍与被执行人韩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韩明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建萍借款700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韩明坤未按判决书履行,陈建萍于2015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韩明坤的房产已被拍卖,保险已被支取,目前财产已被分配完毕,且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韩明坤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280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张晓彬审判员 赵 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