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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范岳保、陈晓萍与周建刚、唐彩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岳保,陈晓萍,周建刚,唐彩珍,周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范岳保。原告陈晓萍。被告周建刚。被告唐彩珍。被告周义。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岳保、陈晓萍与周建刚、唐彩珍、周义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文洪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及被告周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刚,唐彩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岳保、陈晓萍诉称,2013年6月,原告为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向中国民生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被告周义是担保人。后被告周建刚、唐彩珍未还款,民生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建刚、唐彩珍归还本金70万元并赔付利息、罚息、复利计18374.83元,支付律师费23500元,两原告与被告周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周建刚、唐彩珍未支付上述款项,两原告遂承担担保责任并向银行支付了716818元,后被告周建刚、唐彩珍仅偿还了两原告450000元,尚欠266818元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偿还垫付款266818元,被告周义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建刚、唐彩珍未有答辩。被告周义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周义偿还垫付款无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周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周建刚、唐彩珍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向民生银行借款180万元。同日,原告范岳保、陈晓萍、被告周义及常熟市博睿汽车装璜有限公司、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由两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常熟市锦绣苑28幢505室、明日星洲18幢2302室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和被告周义以及常熟博睿汽车装璜有限公司、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向民生银行借款1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2014年5月27日、6月5日,原告陈晓萍代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分别代偿30万元、80万元。由于被告周建刚、唐彩珍未能按时归还借款,致民生银行于2014年10月27日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以(2014)园商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18374.83元,律师费23500元;如被告周建刚、唐彩珍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民生银行有权以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名下的位于常熟市锦绣苑28幢505室、明日星洲18幢2302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范岳保、陈晓萍,被告周义、常熟市博睿汽车装璜有限公司、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周建刚、唐彩珍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818元,由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周义,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常熟市博睿汽车装璜有限公司、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15年10月15日,原告陈晓萍支付民生银行716818元,代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偿还贷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诉讼费16818元。另查明:2011年5月13日,原告陈晓萍与被告周建刚、周义达成协议,由被告周建刚向原告陈晓萍、范岳保借常熟市锦绣苑28幢505室房产证一套、明日星洲18幢2302室房产证一套,共计二套,抵押于太仓中国银行,贷款壹佰捌拾万元整,用于太仓博睿汽车4S店经营。周建刚为上述两套产权房代还银行按揭贷款叁拾叁万元整,周建刚承诺按银行的利息加6%计算,给予陈晓萍、范岳保。2012年6月11日,被告周建刚作为借证人,出具借条,向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借房产证两套,用于周建刚太仓汽车4S店贷款需用。2013年6月9日,被告周建刚及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借证人出具借条,向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借上述两套房屋房产证作为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贷款作抵押担保,两套合计担保金额为180万元,抵押银行为常熟民生银行。2013年9月18日,被告周建刚向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出具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明日星洲×幢×××室附属车库一只价值拾万元整,转让给陈晓萍(明日星洲×××室)。2014年1月8日,被告周建刚向原告范岳保出具借条及收条,确认借到范岳保人民币25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两原告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代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诉讼费16818元,应否由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归还?二是两原告要求被告周义承担清偿责任应否支持?两原告认为,其为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在民生银行贷款180万元提供担保以后,由于两被告逾期未归还,致民生银行起诉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法院判决以后,两原告代两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了诉讼费16818元。后被告仅归还了450000元,余款应当由两被告归还。被告周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周义认为,原告为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借款提供担保以后,双方达成了抵债协议,另由周建刚给付原告110万元后,剩余借款25万元由原告方去归还。周建刚于2014年1月8日出具了借条及收条,明确向原告范岳保借款25万元。由此,180万元的借款理应由原告方负责归还,被告周建刚只结欠25万元。由于原告事后未去归还借款,导致产生逾期利息、罚息及诉讼费用等损失,理应由原告承担。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周义承担还款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对周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两原告自2011年起为被告周建刚借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2013年6月,两原告再次为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在民生银行借款18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保证。在该借款到期前,双方经协商,被告以曾代原告偿还贷款20万元,以商铺、车库抵债25万元,再给付原告110万元,并出具25万元借条后,由原告方负责偿还上述180万元借款。后被告周建刚、陈晓萍给付原告110万元以后向原告范岳保出具了25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系对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后被告结欠金额的确认。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就本案所涉180万元借款的归还作出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原告在收到被告方给付的110万元和25元借条以后,理应归还上述180万元借款,在归还以后,有权要求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偿还结欠的25万元。但是,原告在收到被告给付的110万元后仅代偿了部分借款,并未偿还全部借款,致民生银行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责任在原告,由此导致的扩大损失,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归还代偿款25万元及诉讼费16818元的请求,本院依法支持25万元。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在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向民生银行借款中既提供了房屋抵押担保,又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提供保证责任,后履行了保证义务,以现金方式代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归还了借款,依法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周建刚、唐彩珍追偿。原告范岳保、陈晓萍、被告周义及案外人常熟市博睿汽车装璜有限公司、太仓博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两原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即代偿25万元以后,向被告周建刚、唐彩珍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周义应当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周建刚、唐彩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建刚、唐彩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岳保、陈晓萍25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被告周义就被告周建刚、唐彩珍上述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五分之一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范岳保、陈晓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1元,由被告周建刚、唐彩珍、周义负担2492元,原告范岳保、陈晓萍负担15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陆文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婕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