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xx,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98号申请执行人覃xx,被执行人韦xx.苏xx,女.申请执行人覃xx与被执行人韦xx、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xx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98号。截止2016年1月10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共同偿还权利人覃xx借款本金1306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xx、苏xx除2015年因有执行案正在评估、拍卖的名下房产外,暂无银行存款、收入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韦xx、苏xx的房产处理结果出来后再按比例分配)。据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韦xx、苏xx继续清偿,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除正在处理的房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再次立案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 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