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与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赵玉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李小勇,赵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9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国,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勇,男,回族,1973年11月3日生。一审被告赵玉国。上诉人开封市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2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借款属于项目借款,项目所在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借款履行地也在开封市鼓楼区,应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甲方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中载明的甲方为一审原告李小勇,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宗振宇审判员 苏 芳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