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134号原告石某某,住滕州市。被告吴某某,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