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134号原告石某某,住滕州市。被告吴某某,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