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邹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54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汪光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燕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