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3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红玲、汪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特34号申请人申红玲。申请人汪沛。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申红玲、汪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8月14日,被继承人汪四华(公民身份号码:)因病死亡,申请人申红玲(汪四华之妻)、汪沛(汪四华之子)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1日经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汪四华生前遗留现金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分行洪湖市支行大同湖分理处的存款7500元及利息(卡号6276)由申请人汪沛继承,该存款于协议生效后由申请人汪沛支取。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