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顺河与冯华岚、李优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河,冯华岚,李优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277号申请执行人黄顺河,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个体户,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冯华岚,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优武,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黄顺河与被执行人冯华岚、李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顺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877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华岚、李优武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冯华岚、李优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