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德光与何建中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光,何建中,深圳百川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光。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中。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审被告:深圳百川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丰润花园*栋**楼1307。法定代表人:陈德光。陈德光因与何建中、深圳百川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视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百川视通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8日,为一人有限公司,陈德光持有100%股权。2、2013年4月5日,何建中与陈德光、百川视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德光将持有的深圳百川视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的15%转让给何建中,转让价为10万元,何建中在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分两次支付给陈德光。3、根据已经生效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何建中先后三次转款、三次存款至陈德光银行账户共计61000元,后双方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何建中向陈德光索还转让款,陈德光2013年12月20日承诺退款,并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6月9日再次承诺向何建中退款,后何建中追索款项未果,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陈德光要求其支付61000元并赔偿损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8号案件中认为何建中主张民间借贷不当,判决驳回何建中的诉讼请求。4、陈德光认可收到何建中61000元,但认为该款为股权转让款,不同意向何建中退款。何建中原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陈德光偿还何建中股权转让投资61000元,并负担经济损失549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从2013年12月20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20日止的一年半期间,即为5490元,以后期间依此类推);2、判令百川视通公司对陈德光的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陈德光、百川视通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何建中向陈德光转款61000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后陈德光同意向何建中退款,但至今未退,构成违约,因此何建中主张陈德光退还61000元并赔偿损失,该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的退款时间,因此何建中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从该案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百川视通公司并非股权转让方、收款方及承诺还款方,因此,何建中主张百川视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德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何建中61000元并赔偿何建中利息损失(以6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何建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元,由何建中负担262元,陈德光负担1200元。上诉人陈德光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何建中向陈德光支付违约金共计17745元;3、何建中负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如下:一、何建中与陈德光经过协商,于2013年4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德光将持有的百川视通公司100%股权中的15%转让给何建中,转让价格为10万元,何建中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支付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给陈德光。何建中在签订合同后,分三次向陈德光账户转款61000元,至陈德光提起本次诉讼,剩余39000元何建中至今未支付。何建中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二、原审判决认为,陈德光同意向何建中退还股权转让款项,但至今未退构成违约。对此,陈德光认为,因陈德光从未与何建中签订任何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原审仅根据双方网上聊天记录,判令陈德光返还61000元股权转让款,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三、何建中向陈德光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61000元后,何建中声称其父亲患病需治疗,向陈德光提出先退还其之前支付的61000元用于其父亲治病。当时陈德光认为治病重要,口头答应先借何建中61000元作为其父治病的医疗费,后续再由何建中还给陈德光。可是当时所有的钱已经用到公司运转暂时无法抽出。何建中就以借款为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德光退还其支付的61000元股权转让款。该案判决认为61000元是股权转让款,陈德光无任何义务退还,故驳回了何建中的诉讼请求。何建中答辩称:一、《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第一,该协议生效条件注明要办理公证,陈德光没办理公证;第二,合同中乙方有权要求陈德光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陈德光未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第三,《股权转让协议》上存在错误,股份持有人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百川视通公司。二、原审判决证据充分,有双方电话录音、短信来往、聊天记录。三、陈德光上诉称其是同意向何建中借款,该主张毫无根据,因为在双方的短信及聊天记录中,陈德光明明说的是向何建中还钱,还说卖车都会还何建中的钱。四、事件始末是何建中与百川视通公司签订股权协议后发现陈德光有明显的套资行为,陈德光并未按照之前口头约定的共同投资一百万去执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无实质性的进展,何建中多次要求去公司看场地及查看公司财务账本,从未得到陈德光的批准,陈德光说因为项目运作一下花了几十万,公司没钱了。在此情况下,何建中感觉入股事宜已经很不靠谱,感觉陈德光在利用一个空壳公司套何建中的钱,于是提出要求退股,陈德光鉴于行业内的影响与口碑,以及何建中和陈德光有共同的客户资源,同意将何建中的股份退出来。但是何建中每次向陈德光要钱,陈德光都说没钱,所以何建中就将陈德光告上法庭。五、在何建中提供的证据当中,陈德光答应还款,跟何建中父亲生病没有任何关系。百川视通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建中、陈德光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陈德光据此已收取何建中股权转让款61000元。根据生效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何建中向陈德光索还转让款,陈德光于2013年12月20日承诺退款,并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6月9日再次承诺向何建中退款。何建中在本案中亦提交了双方的短信记录和QQ聊天记录证明上述事实。何建中要求陈德光退还股权转让款,陈德光承诺退款,系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重新协商一致,达成合意。陈德光应按双方的约定退还股权转让款予何建中。陈德光上诉主张何建中至今未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重新达成合意,故陈德光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陈德光还主张其是同意借款61000元予何建中,而非同意退还股权转让款,该主张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二审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支持了何建中要求陈德光退还61000元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处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陈德光已预交),由陈德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绿 叶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乐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瑞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