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891号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应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应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891号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1928601-1。法定代表人:林美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应群,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6208。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绿茵物业公司)诉被告李应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麦景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绿茵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应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X路XX号XXXXX座XXX商品房业主,原告受佛山市东海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服务该小区。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物业费7870.2元、公共电费分摊697.8元、垃圾处理费108元,共8676元,经多次催收没有交纳。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物业费7870.2元(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公用电费分摊697.8元(至2015年10月31日)、垃圾处理费108元,并从欠费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支付利息15271.85元,合计23947.8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东海蓝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佛山市东海蓝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至合法成立的业主大会按合法程序选聘出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日止,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金等。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原、被告约定物业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金等。4、欠费明细,证明被告拖欠物业费及公用电费分摊、垃圾处理费及违约金的数额。5、三水区城建水务档案馆查询结果,证明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X路XX号XXXXX座XXX房的权属人为被告。6、已交费收据,证明原告按标准交纳物业费至2012年9月。7、东海蓝湾公共水电费分摊明细,证明被告应交的公共电费分摊数额。被告李应群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4,所计算的建筑面积与证据5记载的不同,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是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被告无故缺席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三水区东海蓝湾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4元/月/㎡,公共设备设施用水用电费按实际发生额以建筑面积分摊;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每月10日前。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即被告)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促仍未交纳的,甲方(即原告)有权采取相关措施,直至采取法律行动来追收欠费,并有权按欠费总额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佛山市三水区城建水务档案馆查询结果显示,被告李应群是佛山市三水区XX街道XXX路XX号XXXXX座XXX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0.3平方米。被告自2012年10月起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3292.4元(60.3㎡×1.4元/月/㎡×39个月)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缴纳拖欠从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3292.4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多出部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公共电费分摊,因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公共电费分摊的具体数额,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垃圾处理费,因垃圾处理费属原告代收项目,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垫付,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相应违约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书面向被告催收,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未成就,原告该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应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应群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3292.4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99元,由原告佛山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2元,被告李应群负担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景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颖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