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伟与伍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伍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55号原告徐伟。委托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伍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诉被告伍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于2016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审判员 吴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