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靖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靖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590号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男,系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宇文路丽景花园。法定代表人黄某,男,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西安瀚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俊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