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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玉英与被上诉人于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玉英,于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英。委托代理人:侯滢,系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咏梅。上诉人范玉英因与被上诉人于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三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范玉英一审诉称:2013年8月10日,原告经邻居引荐认识被告。被告讲了“香港金玉恒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恒通)的情况,该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她是公司职员,已在公司挣了很多钱,同时承诺该公司保本每天返还1.5%利息,本金可随时返还”。被告让我把77000元转入其银行卡,之后又交给被告14000元现金。经了解,被告说的那家公司不存在,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数额低不构成犯罪。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91000元投资款;2、被告给付91000元投资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17日起到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于咏梅一审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2、2013年8月17日,原告找被告投资77000元转到金玉恒通公司,每天返还900元利息,返到原告账号为6222023301018165448,共返到2013年9月2日。原告知道这笔钱转到金玉恒通公司,原告的静态账户fyy448,原告看公司返利息了,自己又注册两个动态账户,分别为fyq1968、fyj1968。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原告范玉英交予被告于咏梅77000元(其中向被告工行银行卡存入75000.00元、给付现金2000元),后被告于咏梅将款项转入金玉恒通提供的账号。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8月31日止,原告按照900元/天的标准共收到投资返利款14382元。后原告又将14000元交予被告,用于注册两个独立的账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从原告自述的事实与理由来看,本案原告将款项交予被告的目的明显系用于投资金玉恒通,以期获取相应的利息收益。被告通过发展会员、协助会员注册账号并转款(投资款)给金玉恒通,从而获取相应的奖励或报酬。后由金玉恒通直接将利息转账给原告。原、被告之间虽有款项的给付,但并未形成借贷法律关系。经向原告释明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原告仍以系借贷关系为由主张权利,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在2013年8月10日由邻居引荐相识,同年8月17日便开始将91000元分两次借与被告,却未有借条等债权凭证,此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行为明显不符,有违常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玉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玉英承担。宣判后,范玉英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本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于咏梅辩称:自己没有向上诉人借款,上诉人是进行投资,并且也得到了投资公司的返利,本案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意,二是付款行为,二者缺一不可。上诉人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无论从一审起诉状还是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均看不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无借款合意,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向范玉英释明可以变更法律关系后,其表示坚持主张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范玉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范玉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上诉人范玉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汪 明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淋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