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小华与潘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潘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466号原告:何小华。被告:潘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华诉被告潘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华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潘苏英已将案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小华负担。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添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