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小华与潘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潘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466号原告:何小华。被告:潘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华诉被告潘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华于2016年3月18日以被告潘苏英已将案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小华负担。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添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