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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河南先科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先科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3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先科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郜凯福,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84号新乡。法定代表人郭浩,总经理。河南先科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