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李结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李结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李结尧,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结尧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被执行人李结尧擅自饲养的猪只已经清理完毕并撤回该项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请求对被执行人李结尧的应缴纳的罚款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202执104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