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41年10月1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05日,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5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合江县支行的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