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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387号原告: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162号。法定代表人:黄俊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鑫良,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麟承天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抚宁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00元,减半收取58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国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一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