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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淮安天虹染织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淮安天虹染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950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负责人刘兴龙,该合伙企业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与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与原告张爱华于2014年8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张爱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二、被告淮安天虹染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爱华经济补偿金33000元、失业金13200元、生活费1408元,合计47608元。三、驳回原告张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因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追加了淮安天虹染织厂的合伙人叶弘训、仇建林、刘桂林、刘青梅、沈宝珠、朱奎龙、张国宁、冯新涛、李劲松、刘兴龙、吴云金为本案被执行人。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奎龙所有的黄河花园17B-11-106房屋和刘兴龙所有的国华御锦园10幢106室房屋,以及张国宁所有的城中花园5-203房屋产权,但以上房屋均设立了抵押权登记,且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爱华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奎龙、刘兴龙、张国宁房屋产权,尚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天虹染织厂、叶弘训、仇建林、刘桂林、刘青梅、沈宝珠、朱奎龙、张国宁、冯新涛、李劲松、刘兴龙、吴云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