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喜停与白文华、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停,白文华,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张喜停,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蔡都镇刘巷11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411150297。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文华,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芦岗办事处贾桥一巷。被告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停与被告白文华、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