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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159-2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被执行人任某某,女,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系被执行人陈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任某某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文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