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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秀花与卢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花,卢怀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913号原告高秀花,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被告卢怀东,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原告高秀花与被告卢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秀花,被告卢怀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秀花诉称:2015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5年10月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上述借款由被告出具借据。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5000元,承担利息1600元,合计166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怀东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借款15000元属实,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关于利息被告愿按照银行利率承担两个月,由于被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只能分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10月2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两份,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后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600元的问题,因原、被告约定月息5%超越法律规定,本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按年利率24%分段计算利息,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1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怀东偿付原告高秀花借款15000元,承担利息1600元,合计16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怀东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