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范玉华与王有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华,王有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954号原告范玉华,女,54岁,满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有才,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原告范玉华诉被告王有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3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范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