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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周常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周常发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3民初35号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法定代表人迟建明,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晓丽,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李凤英,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被告周常发,男,汉族,东方红林业局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常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虎林市民生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