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明理与刘满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理,刘满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6号申请人执行人刘明理,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满良,男,1958年7月15日生。刘明理申请执行刘满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明理以被执行人刘满良不在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