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甘玉福与马培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玉福,马培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24号原告甘玉福,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培胜,男,1978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玉福与被告马培胜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玉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玉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玉福负担。审判员 谭地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