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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甘玉福与马培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玉福,马培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24号原告甘玉福,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培胜,男,1978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玉福与被告马培胜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玉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玉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玉福负担。审判员  谭地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