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民初657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黄双勇与江震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657原告黄双勇,1979年9月20日。被告江震,1974年6月30日。案由:合同纠纷查明:2013年被告江震在原告处陆续购买输送设备2台,至起诉之日欠原告货款12400元。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2400元。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