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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6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曹守爱与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修传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守爱,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修传,李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697号之二原告曹守爱。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册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被告朱修传,成年。被告李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守爱与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朱修传、李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36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原告曹守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和担保人王兆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的车辆。现该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曹守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和担保人王兆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