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84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