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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84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文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