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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雅与李小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李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251号申请人:杨雅,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李小明,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802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雅3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明存款31000元;二、本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法律效力,冻结金额与扣划相同;三、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