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8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高俊亮与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亮,张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120号之一原告高俊亮,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高俊亮与被告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高俊亮与被告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