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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唐欣生与仇兴锁、赵洁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兴锁,唐欣生,赵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兴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欣生。原审被告赵洁。上诉人仇兴锁因与被上诉人唐欣生、原审被告赵洁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1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唐欣生与仇兴锁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第五条其他1中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了“合同争议由启东市人民法院解决”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明确、唯一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仇兴锁于2015年6月29日向唐欣生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并未变更双方争议解决条款的内容,故仇兴锁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仇兴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仇兴锁上诉称:虽然本人与唐欣生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为启东市人民法院,但该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并非合同履行地,且唐欣生起诉的借款金额系本人2015年6月29日在还款计划书中所确认的金额,故案涉借款纠纷的管辖法院不应当是启东市人民法院,而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唐欣生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启东市,启东市人民法院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启东市人民法院解决”,即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此后仇兴锁因未能如期还款,向唐欣生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双方当事人未在还款计划书中对《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予以变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仇兴锁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