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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华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华,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华,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锦涛,公司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