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6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莫超教与黄斌、杨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超教,黄斌,杨桂芳,梧州市华隆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6民初100号原告莫超教,住广西苍梧县。委托代理人何飞,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住广西藤县。被告杨桂芳,住广西藤县。被告梧州市华隆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363—1号。法定代表人黄进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超教与被告黄斌、杨桂芳、梧州市华隆纸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超教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告已全部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超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超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莫超教负担。审判员 李碧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陀颖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