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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慧彬诉被告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慧彬,祁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60号原告:肖慧彬。被告:祁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慧彬诉被告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祁永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是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应将本案移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祁永生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祁永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