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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28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绍兴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绍兴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8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江志纯,系行长。被执行人:绍兴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沈土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特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绍兴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中海国际商业中心1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589000元[1幢2201室建筑面积340.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97.72平方米;1幢2202室建筑面积26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5.17平方米;1幢2203室建筑面积20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7.83平方米;1幢2204室建筑面积489.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0.40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5)第04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次公开拍卖。2016年1月19日买受人肖建木以55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中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中海国际商业中心1幢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房产[1幢2201室建筑面积340.6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97.72平方米;1幢2202室建筑面积262.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5.17平方米;1幢2203室建筑面积201.5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7.83平方米;1幢2204室建筑面积489.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0.40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5)第048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肖建木(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肖建木起转移。二、买受人肖建木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