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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凡东良与阜阳市中市区印刷二厂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田凤侠、王振兴、朱卫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东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05号起诉人凡东良,男。2016年3月18日本院收到凡东良的民事起诉状,请求确认被告阜阳市中市区印刷二厂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田凤侠、王振兴、朱卫红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院通知原告补正与本案标的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原告拒不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凡东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峰附:(2016)皖1204民初70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