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海山与黄南清、黄艺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山,黄南清,黄艺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168号原告李海山,男,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南清,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艺卿,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李海山与被告黄南清、黄艺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山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