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庆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庆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861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荣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斌,公司员工。被告赵庆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庆超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百度“”